夫失聯 可主張惡意遺棄訴離
蘋果日報
無助的女人問:
我與我先生因發生不愉快,隔天他就失聯至今,因為他已經有先例,我也一再的原諒他,因為他在外面欠了一屁股債,現在債務皆由我和他父親在幫忙還,我之前有告誡過他,只要他再犯一次錯,我將和他離婚,因我現在也無法聯絡得上他,我是否可以先訴請離婚?因為我們有一個小孩,我想要小孩歸我,而我現在要如何做才能脫離這段讓我疲倦的婚姻呢?
律師魏其村答:
若夫妻一方不願離婚,此時,除向法院聲請判決離婚外,別無他法,但要訴請離婚,必須要有符合《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各款規定的事實,並不能以個性不合、難以溝通等抽象理由,訴請裁判離婚。
依讀者來信描述的狀況,你的丈夫無故離家不歸、棄家庭生計於不顧,並在外負債牽累家庭成員,有可能符合《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不堪同居之虐待」(精神上)及第五款「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的規定。
監護權一併提出
如果讀者丈夫的行為尚未達上述程度時,您可另外主張同條第二項規定,以有其他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為由向法院訴請離婚;而上述離婚事由,可在訴訟中同時主張,請求法院選擇其中一項理由判決離婚。
至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的行使及負擔(即監護權)、扶養費的分擔、探視方式的酌定等,雖可在提起離婚訴訟時一併主張,但仍以法院判准離婚為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