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未登記 生女判通姦
〔自由時報記者李立法/屏東報導〕
林姓男子與鍾姓妻子簽定離婚協議書,卻遲未至戶政事務所辦妥離婚登記,林男事後「外遇」生子被鍾女發現,認為林男早就背著她偷腥,憤而提告。法官認為林、鍾2人婚姻關係存在,林男犯通姦罪,處3個月徒刑,並賠償鍾女15萬元。
林男與鍾女結婚10多年,育有3名子女,夫妻倆因感情不睦於99年7月間協議離婚,並簽下同意書,卻未到戶政事務所完成離婚登記手續,且偶有互動。
隔年6月鍾女發現女兒把玩父親手機螢幕上竟有一名小女嬰照片,深入查知是林男與另一名林姓「小三」所生,鍾女算一算時間,認為林男和她簽定離婚協議前,小三就已懷孕,憤而向林男提出妨害家庭告訴,並求償精神撫慰金50萬元;但林男認為早與鍾女簽字離婚,夫妻關係名存實亡,鍾女要求賠償不合理。
法官認為,林男無視婚姻制度對配偶的保障,尚於婚姻關係存續中與林女產下一女,有違夫妻忠誠義務,通姦罪應處3個月徒刑,得易科罰金;民事部分則判賠15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