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常識

于楓遺產爭訟逆轉于母勝訴


已故藝人于楓母親謝桂英和于楓生前同居男友黃文甯對于楓遺產爭訟案,台灣高等法院日前審結,判決逆轉,改判于母勝訴,可分得于楓生前房屋所有權二分之一及現金二百八十四萬元。

本案一審時,法官採信黃文甯主張,認為于楓母名下有價值數百萬元房地產和股票,又有親生兒子奉養,生活無虞,就算未繼承遺產,仍能維持正常生活,因此類推解釋民法第一千一百四十九條規定,認為于母不符酌給遺產條文規定,判其敗訴。

不過一審見解未被高院合議庭採信,合議庭認為涉及人民權益的法律問題,都應有法律條文明文規定,才能算數,一審類推適用民法條文,限制被繼承人的遺產權並不恰當。

至於黃文甯主張他是于楓兒子親生父親,于母全家針對遺產問題召開親屬會議,卻不通知他參加,讓他沒有機會表達意見,顯見該會組織已違反民法規定,因此所做處分決議應該無效。

合議庭則表示,由於黃某僅與于楓同居,一直未能成婚,雖然曾和于楓生下一子,但在法律上不算于母家屬,根本沒有參加親屬會議權利,不能對其決議提出異議,因此判決黃某敗訴。

本案主角藝人于楓,在民國八十五年十月三十日和同居人黃文甯口角後上吊自殺身亡,身後于母一家因于楓遺產問題和黃某無法達成協議,最後訴諸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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