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常識

夫妻離婚 仍有探視子女權利 ed


蘋果日報 2008/08/20



無助的單親媽媽問:



去年年底我生了三胞胎,小孩出生三個月,我和老公因為種種原因失和,後來老公就威脅我如不簽字離婚就要告我。我為了保留一個小孩在身邊,選擇無條件離婚,只帶走了老二。



在簽字離婚時,老公的大姊答應我,只要我簽字,就算沒有帶走老大跟老三,也可以常常回來探視。可是離婚後三個月,我只看了兩次小孩就被列為拒絕往來戶,我很後悔當初沒有錄音留下大姊的保證,有沒有任何合法的辦法,讓我探視他們呢?



律師丁昱仁答:



依讀者描述,可知當初你們離婚時,並未對孩子的監護與交往有詳細明確的安排,讀者僅與前夫於離婚時約定,由前夫擔任老大及老三權利義務的行使與負擔(以往稱為監護),並同意讀者日後可以回來探視;但事與願違,讀者最後無法維持自己對於子女會面交往的權利。



可聲請法院裁定



但是不論兩造協議離婚時,前夫是否有脅迫情形而影響讀者意思決定的自由,讀者仍有主張見面交往的權利。依《民法》第一○五五條第五項前段規定,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為未行使或負擔權利義務的一方,酌定其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的方式與期間。



因此,讀者可以具狀向法院聲請,請求法院就自己與老大及老三會面探視的時間、地點、方式、期間等細節做判斷,法院會依據子女之最佳利益,審酌一切情狀,譬如父母子女間的感情狀況、子女的意願、父母的年齡、職業、品行等,甚至參考社工人員的意見,作出裁量。





上一篇】 【返回法律常識】 【下一篇】 
贍養費
服務項目外遇抓姦離婚協助感情挽回工商徵信仿冒蒐證尋人徵信家暴徵信其他服務
偵辦流程
在國外,離婚外遇徵信社在日本、美國、荷蘭及東歐、蘇聯等國家地區與同業建立了合作關係,可以隨時展開調查工作,同時;透過策略聯盟,更獲得其它許多國家與地區調查機構和調查員的調查協助。
在中國,離婚外遇徵信社在各大城市建立了業務協作點,通過長期友好的合作,離婚外遇徵信社與這些業務協作點建立了穩固的協作關係。通過這些業務協作點,離婚外遇徵信社可以在很短的時間內調查多個數量群的企業信用情況和保險出險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