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常識

傳簡訊要離婚 有無法律依據


自由時報 提供/台北市婦女新知協會

Q:阿花與小豪結婚3年,結婚後2年,小豪便常常不回家過夜,阿花之後發現小豪有外遇的狀況,於是便傳簡訊給小豪要求離婚,但小豪都沒有回應。

2天前小豪突然要求離婚,但阿花現在不願意與小豪離婚,小豪說之前阿花所傳的離婚簡訊可以做為訴請離婚的依據,阿花想問真的是這樣嗎?


桂梅君律師詳解:

我國離婚制度下,達到消解婚姻關係的途徑,一是雙方同意而協議離婚,一是請求法院判准離婚,或是在法官面前雙方同意達成和解離婚。

在雙方同意時,並不管誰是誰非;只有在法院裁判離婚時,才會考慮起訴的主張是否合於法律規定判准離婚的條件,也就是提起離婚的人,必須主張具有民法第1052條規定的原因,例如受他方不堪同居的虐待,或兩造不合,確定已無法共同生活等等,且原告對造成離婚原因不能有過失,或者不能大於被告的過失,後在訴訟中加以證明,取信法官,最後才能得到准離婚的判決。

在民事離婚官司中,對於何者可提出做為證據,並沒有太多限制,抓姦在床是一種,手機簡訊自然也可做為證據。但是即使可做為證據,證據內容對於要被證明的事項,達到多少效果是由法官自由心證,如果阿花簡訊中寫「阿豪,你另外有女人,總是不回家,這麼沒責任感,我要離婚」,這樣的簡訊證據,對於阿豪起訴離婚時,未必有正面的幫助,所以阿豪不會把這種證據提給法官。

反過來簡訊中寫「我受不了了,我們根本合不來,還是離婚吧」,則可能會被做為雙方有重大原因無法共同生活的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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