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法律常識

抓到通姦 逾6個月無法提告

蘋果日報 2008/08/06

朱小姐來信:

請問夫妻都外遇但沒證據,這樣可以告嗎?再者,妻子外遇沒被抓到,但是有承認並簽下先生親人擬訂的契約書,內容如下:「妻子承認並簽下蓋章與某某某發生關係,以後不得再犯,如再犯,同意負法律責任,並賠償先生一百萬元,不得異議。」

問題是妻子並沒再犯,兩人一起過了兩年多的日子,不過當先生和妻子爭吵時,先生就會拿起舊帳,要告妻子「討客兄」,請問這樣告的成嗎?此外,這兩年妻子為了翻舊帳這件事一再忍讓,先生卻得寸進尺還毆打妻子,請問這樣妻子能告先生嗎?

律師胡峰賓答

《刑法》第二三九條的通姦罪,是處罰有配偶者與人通姦,這項罪名屬於告訴乃論,必須在告訴期間提出告訴,如果配偶已經原諒對方的通姦行為,那麼事後就不可以再對通姦行為提出告訴。

毆妻觸傷害罪

根據讀者來信,妻子有簽協議書,由於從該協議書文義來說,僅妻子承認有通姦及賠償約定,無法認定丈夫原諒妻子外遇。但依照《刑事訴訟法》第二三七條規定,告訴乃論之罪須在知悉後六個月內提出告訴,雖然先生未曾原諒妻子通姦,但丈夫知道此事已經兩年了,已經超過告訴期限,因此已經無法提出通姦告訴。

另外,雖然妻子曾經通姦,但也不可以把這當毆打妻子理由,妻子可到醫院驗傷,並拿診斷證明書提出傷害告訴,但傷害罪也是告訴乃論之罪,也要注意是否已經過六個月的告訴期限。

◎記者呂志明採訪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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